如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话,可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式宣告送达之际次日开始计算,直至第三个工作日结束这段期间内,向法定机构提出
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收到上诉申请后的上级
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职权权限,按照法定规律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算起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相关步骤以及相关
证据等各个方面进行细致入微地审查,并据此得出客观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复核结论。《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