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
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构的询问或接受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他们便得以行使委托
辩护律师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只允许进行
律师委托为唯一形式的法律顾问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
侦查机关在展开初次提问或是采用
强制措施处理犯罪嫌疑人之际,有义务明确通知其本人享有选择上诉律师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