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时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所的
有效期内,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不能间断进行。
若在进行过程中发现不应再
追责或取保候审、监视居所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必须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所的程序必经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所
在押人员以及相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