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构成“
合同诈骗”是否达到“
合同诈骗罪”程度的关键因素在于: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其侵犯的客体乃为国家依法建立起来的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以及社会公众对个人和
公共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尊严。
其次,从实际情况评估,
犯罪行为人在商业活动中,尤其是在签署和实际履行各种类型的合同过程中,可能通过编造不实信息或者故意掩盖某些重要事实,从而诱使合同另一方(通常指受害者)产生误解并支付高额款项,这类
违法行为如果
情节严重到一定标准,即可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构成此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等组织机构,具体依据责任大小而有所区别。
最后,从主观心态的角度进行判断时发现,涉事人员具有明显的蓄意意志,且意图通过获取不当财富来直接满足自身需求,这就是所谓的“
非法占有对方
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