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社区内部的利用业主共有的部分所产生的收益理应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然而,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扣除合理的运营成本后,剩余的净收益方能真正属于业主共享范畴之内。
此所谓利用业主共有的部分所创造的收益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如公共区域广告宣传所带来的资金回报;
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场设施利用所获得的租金收益;
以及利用公共配套资源,如活动场馆、会所、泳池等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经济收益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