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欲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需遵守以下法律规定及程序:
首先是
起诉阶段,该阶段涵盖的内容为:
离婚诉讼的原告必须正式向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
申诉状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的副本。
其次是审理阶段,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人民法院接受到原告的
起诉状之后,启动正式的
诉讼流程,并在做出最终裁判结果之前进行所有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最后是判决阶段,根据法庭审理的实际状况,法院应当再次尝试调解,若是调解无法达成共识,便会立即宣布判决结果。
司法判决的过程必须进行
公开审理,未在当庭宣判的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
判决书发送给被告人;
而实行定期宣判制的则会在审判结束即刻发布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