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相应的,其权益人享有的只是该房产的
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在涉及到
离婚诉讼的复杂纷争中,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对于这部分共同占用和使用的小产权房的使用权进行合理分割。
然而,若提出直接分割该房产的请求,相信法院将无法予以支持。
尽管对于所拥有的小产权房并无所有权,但是,权益人仍依法享有对该物业的占有权以及使用权,且此项权力也构成了法律赋予他们的实质性利益表达。
故,假若夫妻双方均主张共享对该小产权房的占有使用权,那么在面对
离婚这一重大问题时,他们有权要求法院对此房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同样地,那些期望继续保留对该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该向对方支付符合实际情况的房屋补偿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