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情况,若父亲陷入负债境地,人
民法院无法直接对子女名下房地产进行冻结查封。
因为,欠父亲的款项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这在我国并不存在“
父债子偿”这一法定概念。
然而,当需要子女在房地产项目中支付的费用,是作为父亲的
财产继承人继承所得时,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有权冻结查封该项房地产。
法律明文规定,
继承人以其所继承之遗产实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照法定义务应当缴纳的
税费及负债。
又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父亲凌驾于
讨债目的之上,将房地产转至子女名下,此时,法院也可行使权利,冻结此项房地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