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涉及的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由于车辆已被扣押,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从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确认之日起计算,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通知事故
当事人前来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对此,根据规定,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了
收集证据的必要情况,那么当地公安交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并向事故当事人开具相应的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被扣留的车辆必须得到妥善而安全的保存。《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