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浙江省宁波市所发生之
交通事故中的
误工赔偿事宜,需依据受害方的实际误工时长和经济收入状况加以裁量。
关于误工时长的具体数值,则由病患本人就医的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确证。
若在该起事故中,受害者遭遇人身
伤残情况而不得不在院继续治疗,则其误工的时长可延续计算,直至预定的残疾程度被认定为止。
对于拥有稳定
收入来源的伤员而言,其误工费用将采取得出其实际减损的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
反之,若受害者并未固定的薪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那么他(她)的误工费将以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为参考依据。
若受害者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也可以参照当地法庭所在地区及相似行业在同一年度的职员
工资水平来拟定计算公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