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
协商一致并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关于
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通常会交由
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来解决;
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话,可以选择寻求
司法途径加以处理。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夫妻解除婚约的情形中,其中一方需要直接承担起
抚养子女的责任与义务,而另一方面则需依对方需求负担部分乃至全额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等支出。
至于费用担负的标准以及时限的长度,皆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友好商量,若是最终未能取得共同认可的结果,那么便可诉诸于法庭,由法官依据法律明定予以裁决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