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一位
当事人失联或者失踪,当然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倘若失联是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布为事实的,那么在被申请人失联或失踪长达两年之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重新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若此行为属于有意逃避
民事诉讼,则被申请人可随时、随地提起
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在法院初次审理阶段,判处准许
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