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耕地
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而草地与林地则分别设定了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不等的承包期限。
在耕地承包期结束之后,可以依法予以
续期,续期时长也为三十年;
而对于草地及林地而言,其承包
期限届满后,也将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对应延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他们可以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是一种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意规定,因而具有特殊性。
因此,除此之外的普通主体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
租赁协议,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若超过了这个时限,那超出的部分便属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