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陪嫁财物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已经由女方获得,因此这些财物不应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富,而是应被视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
同时,亦不能因两人有了婚姻关系便将其转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后
赠与人方才将陪嫁财物
赠予女方,那么这些财物经捐赠人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的前提下,方可被划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