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完毕过后,法律赋予法院自接案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应当完成宣判工作,最晚期限为三个月。
然而,针对部分可能被判定为
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有
民事诉讼请求的案件,以及涉及到
刑法中第158条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者,需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批准,方可延长至四个月完成宣判工作,特殊情况下如仍需继续延期,则应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