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若是未曾进行过
婚姻登记程序而共同生活的情侣,在其共处期间若一方意外离世,那么另一方则无权
继承逝者的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语境下,例如男性与女性之间在1994年2月1日前就已开始共同生活的话,由于法律认可了他们之间的
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仍然存活于世的那一位能够以逝者配偶的身份来继承其所留下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