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女方作为原告提出
离婚申诉,若由于男方存在
重婚、与第三者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等严重过失行为而导致
婚姻破裂;
在此情况下,女方有权在展开法庭
诉讼的过程中要求男方给予
离婚损害赔偿,该
赔偿范围涵盖了物质损失以及精神创伤的弥补。
然而,倘若双方皆为这些过错行为的肇事者,那么便无法求偿离婚损害
赔偿金。
此外,如若女方因承担抚育子女、照顾父母、协助对方开展工作等大量家庭职责,在离婚之际理应有资格向男方追索相应的
补偿金。
关于部分人所提及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概念,现今的法律框架并不承认其合理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