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孕妇身怀六甲之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夫原则上不得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之下,为了实现对夫妇双方权益的平衡性保护,法庭会酌情考虑准予丈夫提出
离婚之诉,以下即为常见例举:
首先,若是女方孕期中与他人发生通奸行为导致意外妊娠;
其次,若女方经历过流产手术后,安康状况已然恢复到良好状态;
再者,倘若男方遭受
家庭暴力等虐待而无法承受;
最后,若一方向另一方实施了危及生命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