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方面,规定其
补偿金额不能低于
拆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至于因停产和停业产生的损失
赔偿标准,则由各个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具体细节。
办理
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可参考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并预期未来收益状况进行合理计算。
同时,在具体操作中,房屋拆迁补偿的金额应基于对土地的实际位置进行的准确估值,并考虑到引入时间因素后的重置成本;
还可以借鉴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结合预期收益进行预测,以及以预计土地开发过程中所要扣除的相关
税费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在本文所提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领域,此乃指在发布拆迁公告之后,由具备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严格的
房屋征收评估流程,对拆迁范围内的房产价值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估核定之行为。
在这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所依赖的法定依据主要包括市场评估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及重置价三方,各自适用于特定场景下的不同情况。《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