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之时,若配偶中的任何一人或双方均有获得的遗产,应被视为夫妇的
共有财产,然而,若
遗嘱中有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者,此部分则不应算作
共同财产,而是分别对应
继承人的
私人财产。
而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夫妻所获之以下各类财产,被视为他们的共有人财物,并由夫妻共同拥有:
(1)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益;
(3)来自于投资的利润回报;
(4)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5)继承人或受赠方所获得的财产,但需要明确说明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仅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以及(6)除了上述第(4)项所列的财产之外,所有其他应当被视为了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