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多份
遗嘱且彼此冲突时,应依照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作为最终的执行依据;
倘若各份遗嘱内容并无矛盾之处,那么这两份遗嘱都会被视为合法有效,并且应根据各自的条款对遗产进行分配和处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实施之前,经公证机关公正过的遗嘱被认定为具有更高的
法律效力。
而自该法典于公元元旦正式实施起,在
遗嘱继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决遵循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指出无论何种类型的遗嘱都应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打破了原先
公证遗嘱优先的传统观念。
此外,针对数份遗嘱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按照立
法规定,最后设立的遗嘱将具备优先的法律应用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