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意图
离婚且男方始终拖延不予以解答者而言,女性可通过向法院提出
离婚申请,从而获取具备证明双方婚姻已无法维系的有力
证据。
在此基础上,由法院在经过全面审评后,若判定该夫妇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则将做出准予离婚的决定,无论男方对此持何态度。
然而,也请您了解,当人
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依法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或情形才能核准离婚请求。
其中包括:
(1)
重婚或者有外遇行为的存在;
(2)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3)有赌博或瘾君子等不良嗜好,甚至多次教而不改正;
(4)由于感情不合原因持续分开居住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所有可能引发明显夫妻情感创伤的情况。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员,而另一方为此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亦将会作出同样的离婚主旨判裁。
但倘若法院已曾根据法例判定拒绝离婚,而后在双方又持续
分居超过一年后,任何一方再次提起离婚
诉讼请求时,法院通常都会批准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