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任何经过法院判决撤销的婚姻,都会自始至终地失去其法律约束力。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婚姻中的
当事人并未能提出
撤销婚姻的请求,则婚姻仍然属于合法且有效的实质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失去法律约束力”的
法律效力意味着当事人在此后将不再享有所属于夫妻之间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例如
同居期间的
个人所得以及所有财产,均不会受到法定的
共同财产制影响,同样也无法进行互相
抚养或者
继承等相关事项。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
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指因受他人威胁而缔结的婚姻以及在缔
结婚姻之前存在着
重大疾病却故意隐瞒病情尚未向另一方透露的婚姻。
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的撤销申请,时效性都有严格的限制,即期限皆为一年;
具体时间起算点分为两部分,一是从对方实施的
胁迫行为得以终止的那一刻开始,二是当当事人得知或理应得知另一半存在重大疾病的情况时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