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签署合同时未对此作出明确说明,那么经过双方共同商议达成共识且形成
书面形式的
补充协议便有同等于主合同的
法律效力。
然而,实践中“补充协议”的影响力往往超越主合同。
当补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与主合同产生冲突时,应该根据时代在后的特定条款作为执行依据。
因此,可以认为,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优先权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