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对于双务合同中的履行义务人而言,当合同尚未实际执行或在
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履行方式未能按照约定进行时,他们有权利拒绝对方提出的相应履约请求。
具体来说,双务合同主体双方均需承担未履行完毕的
债务,若双方并无履行先后顺序之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同时履行各自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一方在另一方未完成交付前可以拥有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另一方对本方的债务履行行为存在不合规现象时,该方仍有权利拒绝另外一方类似的履约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