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法律关系之原则,若嫁妆
赠予发生于
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则该项财物应被视为女方家庭向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女儿作出的馈赠,旨在提供协助以便于其婚后生活的维持。
此类嫁妆属于对女方个体的专属赠与,故此可将其视为女方在婚前所持有的
个人财产;
然而,若赠送嫁妆行为发生在夫妻双方完成登记
结婚之后,那么我们便可以将其视为女方家庭对新婚夫妻二人的赠与。
此时,该笔嫁妆便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然而倘若
赠与协议中明确表明嫁妆专属于某位特定人士的赠与,那么这部份嫁妆就会变成这位特定人士的单独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