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定规定,企业是享有向特定个体进行借贷的权利。
然而,当实际操作中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我们都应该将此类借贷行为视为无效:
首先,企业以借贷名义对员工实施
非法集资活动;
其次,如果企业的借贷行为被定性为向广大群众非法集资;
再者,假如企业的借贷行为被定义为向广大民众发
放贷款;
最后,倘若存在任何其他与法律、行政规章制度相违背的行为。
在处理企业间的借贷业务上,双方可以自发制订相应的
借款协议,其中只需明确约定好利率即可,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利息设定应避免出现过高的现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