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纠纷诉讼过程中,能否获得法院对于
当事人的电话通讯记录进行的调查,需依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本身的请求决定。
若其中某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调取
证据的需求,并且经过法院审查后判断该项证据确有必要获取的话,那么法院将依法展开搜集工作。
依照现行有效的法令规章,当在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
代理律师由于实际困难而无法独立搜集某些证据时,亦或是若人
民法院认为针对所审理的案件所必需的某种证据,法院可以主动实施搜集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