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倘双方面对于共有之财无特别之约定时,则在此类情况下,任何一方从另一方所借之款项则应默认为源自
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若夫妇二人在婚姻关系内缔结了一份
借款协议,用以将丈夫或者妻子的
共同财产用作向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各种私人事务提供贷款,那么,这应当被视为双方达成的一个关于如何处置
夫妻共有财产的共识,而在
离婚之时,应该依照当初签署的借款协议来进行相关资产的分配和结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