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
贷款买房的所有权分割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分析包括以下几个要点:首先,按照婚前的
个人财产状况购买并办理贷款之住房,如果
产权属于独自持有者本人,并且已经全额
偿还贷款,那么此套房屋仍然应视为该人士个人的专属财产,还款义务也是由他独立承担。
但是,如果在婚内阶段另一伴参与其中协助清偿贷款,这并不意味着改变了该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原属性。
因此,当夫妇两人面临
离婚财产分割时,这套住房仍将被识别为个人财产,其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将被视为该人士的
个人债务。
此外,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伴所偿还的那部分金额,并依法应该退还给对方。
其次,假设这套住房的产权属于持有者一人名下,然而另一伴拥有
证据表明实际上在
结婚前,他们就共同
出资购买了这套房,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除此之外的涉及到个人财产的其他涉及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中的部分,都应被认作个人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首付以及已经偿还的贷款里面,属于另一伴出资和清偿的比例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份额,理应予以补偿。
再者,如果另一伴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他在结婚之前的
购房行为是基于双边同意,即双方共同认同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这个大前提之下进行的,即使该房产现在的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名下,也应该被认定为构成
夫妻共有财产。
故而,在
离婚房产分割的时候,应依照共有的
财产分割原则加以看待和处理,纵然其贷款债券也是共有的
债务。
尽管如此,在共有的房产分割过程中,如果存在
当事人的
出资比例差距悬殊,或者婚后未曾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
存续时间极短等现象,这些因素也应当被全面考虑,可以借鉴当时的出资比例来分割房产,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半分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