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方如发现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可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合约义务并商讨明确的交房截至日期。
经过严格跟进与事先通知之后,如果开发商依然在合理期限内,即三个月内还未履行交房责任,那么此时,购买方便具有法律权益向法庭申请
解除合同。
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房,则应按照事先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办法来承担
违约责任;
而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无明确
违约金金额或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条款,那么,参照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所有相关主管部门公告或由具备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出的同街坊、同
期房屋租金标准即可进行相应的追偿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