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保证期间达成的协议若未能明确说明,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设定为自主
债务履行期限完成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
依据法律,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定义保
证人何时需要承当
保证责任,而它无需经历中止、中断或延长等过程。
债权人与保证人有权利自行决定保证期间的长短,但如果他们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其同时完成,那么这将被视为未能进行约定;
若双方并无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清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即应设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完成之日起的六个月。
另外,如果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保证期间将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到期之日开始计算。
在普通
保证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不需再承
担保证责任;
而在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也同样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仍然不受影响。《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