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未建立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指那些继父/母在其成长过程中并未履行过抚养职责,而继子女亦未曾
赡养过继父母的情况。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要点以判断特定的情况是否构成抚养关系:
首先,如果当父母再次婚姻之时,继子女尚且年幼或者尚未独立生活自理,同时,继父母能够承担起全部或是大部分的
抚养费用,则这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继父母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抚养责任,从而确立起抚养关系;
其次,即便继子女仍然未成年或者尚未独立生活,抚养费用仍然主要由生父母提供支持,但是只要他们在与继父母一同生活的过程中,继父母对他们给予了日常生活方面的关照和抚育,也同样可以视为实质性的抚养行为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