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储蓄的角度来看,
住房公积金实则构成了
员工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这是国家用以提升员工住房条件的手段,即以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为员工增设住房薪资福利。
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无论男
女职工在婚後实际获得或预期会取得的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都应被视为
共同财产。
鉴于
公积金已然成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那么在涉及到
离婚事务处理的环节中,这部分财产理所当然地需要被进行划分。
然而,在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每笔资产的获取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因为,只有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才具有可分割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