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常见情况下,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事由:
首先,涉及到的是夫妻双方以
书面形式确认并达成共识,或者丈夫或妻子在后来的时间里表示同意的此类
债务款项;
其次,是指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如果有丈夫或妻子以个人名义承担了为维持家庭日常开销所需的债务责任;
最后,则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丈夫或妻子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金额,但只要
债权人能够提供合理
证据,证明这些债务确实被用做了共同的生产经营用途,那么也将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