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遭受配偶
家庭暴力而面临
离婚抉择时,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受侵害者完全有权要求施暴者作出
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导致夫妻双方最终离婚事件的发生,无过失方将可理直气壮地请求加害方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他/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即通奸或
非法同居;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持续或反复的家庭
暴力行为;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存在明显的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以及,(5)除以上列举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还存在其他严重的、导致离婚的不当行为和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