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连带所涉
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当事人理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自主商榷:
1.坚持贯彻男女尊卑平等原则;
2.兼顾维护子女以及女方相关权益的重要性;
3.遵循有利于生活便利以及舒适度的原则;
4.严格遵守权利不可滥用原则;
5.无论何种情况下,夫妻中有一方独自拥有的财产,只要在共同的生活环境中被消耗、损毁甚至消失殆尽,那么另一方均无需为此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若协商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选择提
起诉讼,交由法庭裁决如何进行
财产分割。
在此过程中,法庭会竭力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