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未偿还且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人士,在其未能完全实现应尽责任之前,其相关信息始终无法自动从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去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下列几种情况下,
债权人可以请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移除:
首先,他已经按照先前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所有条款完成了相应的责任履行;
其次,他与
申请执行方签订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经过申请执行人的确认以及完全履行;
最后,也是最为常见的,法官在依法裁定终止案件执行时,也会同时将该
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