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手机录音能否作为有效
证据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知晓,的确是可以的。
然而在录制及使用这些音频资料时,需注意如下几点:
(1)录音过程当中,应当充分体现参与其中的各方
当事人的
身份信息。
其原因在于,唯有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客体地位,才能进行下一步分析判断,展示出他们之间究竟建立起何种特定联系,又发生了哪些具体事宜;
(2)同样重要的是,在录音过程中务必体现记录的时间信息。
关于这一点,虽然并不要求录音中必须清晰无误地提及每个时间节点,但是至少应当让人能从中感受到大致的时间段,或是通过理性推论得出具体的日期或时间,亦或依据录音资料所包含的内容来排定事件发生的前后次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这种手段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不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