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
遗嘱指向并非
法定继承者的步骤,我们称之为遗赠。
遗赠,即指将
个人财产通过遗嘱形式
赠予国家、集体组织,或是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特定人士,且待
当事人逝世后便立即生效的关于
民商事领域内的一种行为。
通常意义上,术语中的遗嘱,主要指代的是
立遗嘱人于生前对于自身遗产进行处理以及针对其他后续事务所作出的规划安排,并在他们离世后依据此决定而产生法律效能的单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