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指出,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如果双方家长各自
出资购置房产并将其登记于新婚夫妇二人名下,那么所
购房产便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等同于父母的出资被视为赠与双方
当事人,而应该解读为各自主导并
赠予自己的子女。
其次,在讨论关于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购置房产的问题时,尽管房产的所有权被登记于某一方的名义之下,但仍应当被认定为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行为,而不是对于其中任何一方单独赠与。
除非有其他特殊约定义务存在,否则应视作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共同拥有该房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婚后若双方父母再次出资购置房产,无论房产最终以何种方式落户在新婚夫妇中的一人或两人名下,都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
离婚诉讼中,此类型房产将会被依法予以平均分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