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具有
法律效力的
遗嘱必须要满足如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
立遗嘱的个人在设定遗嘱的时刻必须是拥有完全识别和判断行为的能力;
其次,需要确保这份遗嘱表达了其本人真实的、自主的意愿,且该意愿符合各项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进一步来说,遗嘱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财产都应该由立遗嘱人全权处理和支配;
最重要的是,无论是否为人父母,遗嘱中对那些既无法通过自身劳动
保证基本生存需要,同时也不能依靠其他途径获取经济收入的
继承人,应为他们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被指定为受益人的对象在遗嘱正式生效的时候必须存活并且仍然健在。
为了让遗赠能够按照预先设想实现其应有法律效应,还需特别注意的是,被指定为受益人的对象必须在得知自己被作为受益人遴选之后的两个月之内明确表达出同意接受的立场,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做出适当表态的话,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了这笔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