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型
量刑方法实际上是在
法定刑罚标准的基础之上,全面考量所有相关的定罪量刑因素之后所确定的最终刑期。
而所谓的“
自首”,则属于法定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2.基于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详细规定,对于那些自愿投案并主动交代罪行的行为者,我们要结合其
犯罪动机、自我归罪的时间、方式选择、犯罪者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实陈述罪行的真实性以及对
犯罪行为的悔罪态度等诸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在此基础上,自首情节通常能够得到一定幅度的刑期减免,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该减免幅度可达到
基准刑的40%以下;
针对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的罪犯,其刑期减免甚至可能超过基准刑的40%,或者依法被判定为无罪。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若存在滥用自首权利以逃避法制制裁的情形,则不应当从宽处理。
3.综上所述,自首行为在量刑过程中所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十分重大且深远的。
绝大多数情况下,自首行为必然会带来相应的
刑罚减轻,甚至有可能取得完全免于
刑事处罚的机会。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某人犯下了
故意杀人罪并主动自首,那么他将极有可能避免被判以
死刑立即执行的命运,不过具体应该予以什么样的刑期
处罚仍然需要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最终确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