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经历了一年的时间后,由于
家庭暴力为原因而做出
离婚决定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是无需归还之前支付的
彩礼的,然而若是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男方经济状况堪忧的情况出现时,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当婚姻关系进入终结阶段,只有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情况下,男方才有权要求女方归还之前支付的彩礼:
首先,若彼此已完成正式
结婚登记手续但未曾共同生活过;
其次,如果男方因为承担彩礼的支出而陷入到经济窘境中。
至于女方,则有如下几种不必归还彩礼的情形:
第一,尽管未曾正式登记
结婚,但是已经存在长达两年及以上的
同居事实;
第二,在未进行正式登记结婚且同居时间仅为短期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有子女的孕育;
第三,若是受赠方接受的彩礼被用于两性共同生活所需的账务开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