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要双方
当事人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那么该份合同便会自动生效、具备法律约束力。
因此,无论是通过电子扫描生成的文件还是通过传真的方式传递的合同均可被视为具有完全效力的合同。
然而,在涉及到
证据效力问题时,我们需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若是依对方之意将已加盖印章的合同以传真方式发送至我方,而我方所获得的仅仅是一张传真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只能算是一份
复印件而已。
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了
纠纷,对方对
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同时又无其他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法院对此类传真文件往往并不加以采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