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之
诉讼时效已过时,首要之策便是积极寻求与
债务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作,以促成双方就原先所立借款或欠款凭据达成新的
还款协议。
如此一来,若当事人双方能够就旧有债务达成新的还款约定,此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便构成了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应当受到法律
法规的保护。
然而,倘若诉讼时效已经过去,各方当事人无法进行有效的协商,那么作为
债权人的一方则可考虑向
债务人发送
催收到期款项的通知单。
在这种情况下,假使债务人工人在通知单上签名或加盖公章,这将被视作是对原有债务的重新认可,进而导致这类
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获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