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契约解除后,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之一的订婚礼金,男方有权向女方主张返还。
若男子对此不予追究,则可视作自愿
赠予女方,且此举不受法律禁止:
(1)双方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2)虽然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共同生活;
(3)指婚前支付,并在此过程中造成了支付方生活上的严重困难。
对于第二点和第三点的适用,应当以双方
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