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离婚”并非纯粹的法律术语。
从本质上来看,这其实是指夫妻双方暂时放下真感情,以某种关键性的利益为前提暂时
离婚,待达到预订目标之际再行恢
复婚姻关系。
无论他们的初衷为何,
办理离婚事务的夫妇所作出的离婚决定皆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应。
一旦这对夫妻获得了
离婚证书,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就此画上句号,其相互之间不再享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以及相关权益和责任。
若在此过程中有任何一方拒绝复婚,它也将具有
法律效力。
实际生活中,亦常能见到类似情景:某一方其实早已心生退意,提出所谓的假离婚主要是为了诱使另一方妥协而达到其个人目的。
当其达成预定目标之后,另一方便满心欢喜地请求复婚,然而终究未能如愿——先前承诺的复婚事项也随之不了了之。
在涉及“假离婚”的案例中,引发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财产问题之上。
在筹备假离婚期间,夫妇两人常常通过签署
离婚协议来妥善处理
财产分配事宜。
在他们所签的这份离婚协议之中,可能会明确规定他们的
共同财产应全数或其中一部分归属于某一方所有。
但是,当他们最终未能实现复婚计划之时,另一方必定会感到自身的
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进而决定诉诸法庭,请求认定该份离婚协议无效或是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在此情况下,除非主张方能够举证证实存在
欺诈、
胁迫等
违法情形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否则他们难以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
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