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严格规范的招
投标流程达成的相关合同通常是难以进行变更的。
既然
招标人和中标的合作伙伴已经缔结协议并开始执行,那么在友好且已经得到各方同意的基础上,只需要乙方(既中标者)提出变更合同主体的请求,即指将之前的甲乙合约更改为甲、乙、丙
三方协议。
甲方对此表示明确的赞同和接受,因此,可以认定,合同的主体确实具备可变性,但仍需征得合同的其他签署方的同意为必要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