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双方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制定关于
共同财产分配的协议条款。
这是因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限原本就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允许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对其所获得之财产及婚前已有之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既可选择归属为各自单独所有、
共同共有亦或是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属为共同所有。
因此,毫无疑问地,夫妇双方完全有权自行商定他们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和方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